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27号
罪犯姜文生,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4组50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了(2021)辽031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姜文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姜文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马红雷、刘泰杭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姜文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文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5年1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