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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文生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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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7:0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27

 

    罪犯姜文生,男,19741111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泉眼路450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1221日作出了(2021)辽031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姜文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716日起至20257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姜文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马红雷、刘泰杭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姜文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文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21716日起至2025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