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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浩田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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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7:32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85

 

    罪犯刘浩田,男,20006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捕前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工人街小区77-4-702。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3310日作出了(2023)辽0681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浩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前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2285日起至2025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刘浩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姬金波、张旭东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刘浩田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浩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现刑期自202285日起至20241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