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38号
罪犯魏世凯,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铁西路500号1-1723,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北街627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市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1)辽0291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魏世凯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5年5月12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了(2022)辽02刑终7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魏世凯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马红雷、张旭龙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魏世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世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