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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朋飞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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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39:06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93

 

    罪犯辛朋飞,男,19802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岚区凤翥街276号楼161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1220日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85日作出了(2022)辽088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辛朋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刑期自2022115日起至2025114日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1010日作出了(2022)辽08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辛朋飞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刘志勇、刘泰杭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辛朋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朋飞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