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93号
罪犯辛朋飞,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岚区凤翥街27号6号楼16楼1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盖州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了(2022)辽0881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辛朋飞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刑期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了(2022)辽08刑终2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辛朋飞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刘志勇、刘泰杭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辛朋飞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辛朋飞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