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2号
罪犯彭江,男,200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捕前住获嘉县冯庄镇张堤村平安街6号。2019年11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了(2020)豫072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12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韩高峰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彭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何光远,同犯证人朴青松、王邓立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彭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