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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江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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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41:46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2

 

    罪犯彭江,男,20001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获嘉县,捕前住获嘉县冯庄镇张堤村平安街6号。201911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2021331日作出了(2020)072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彭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刑期自2020831日起至202612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韩高峰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彭江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何光远,同犯证人朴青松、王邓立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彭江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自2020831日起至20264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