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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民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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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43:00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20

 

    罪犯王龙民,男,1978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街道世辉耀村世辉耀北沟54号,捕前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新港小区45号楼。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大连长兴岛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1218日作出了(2020)辽0292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龙民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人民币1.4万元。刑期自2019226日起至2025825日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48日作出了(2021)辽02刑终14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徐做师、韩高峰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龙民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何光远,同犯证人孙彬、高峰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王龙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龙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现刑期自2019226日起至202412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