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26号
罪犯孙刚,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千山中路5-1甲5-2-65。2003年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9)辽0302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人民币500万元。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32年1月13日止。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了(2020)辽03刑终10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骆剑辉、韩高峰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刚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张良波、李明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孙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孙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31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