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王德民减刑结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1-04 16:50:4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3

 

    罪犯王德民,男,19577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老染房村老染坊屯111号。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816日作出了(2021)辽0213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德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退赔人民币3977337.24元。刑期自201875日起至202914日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230日作出了(2021)辽02刑终57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骆剑辉、韩高峰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民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姬金波、郭佰联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王德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德民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现刑期自201875日起至202864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