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92号
罪犯郑万仁,男,198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19-1号652,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10号321。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了(2020)辽0114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万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20977.26元。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30年7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0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董楠、李超群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郑万仁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孙福超、刘国东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郑万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万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30年1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