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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万仁减刑结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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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04 16:54:44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192

 

    罪犯郑万仁,男,19831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19-1652,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10321。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43日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201130日作出了(2020)辽0114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郑万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520977.26元。刑期自202074日起至20307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0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派员董楠、李超群出庭并发表出庭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郑万仁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干警证人李伟恒,同犯证人孙福超、刘国东证言,书证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故罪犯郑万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万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现刑期自202074日起至2030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