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李文翰假释结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2 16:43:03 打印 字号: | |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69

罪犯李文翰,男,2022731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海城市牌楼镇宋佳堡村58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517日被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23517日作出了(2023)豫0883刑初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文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预缴五百元)。刑期自2023217日起至2025411日止。于20237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11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指派张旭、马成出庭履行职务,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超群、董楠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文翰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分自20239月至20247月共计1个表扬,虽然在2024515日因与同犯卫生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扣罚监管改造分20分,但经干警教育后,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监纪。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结论是罪犯李文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文翰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认定属于低风险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文翰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

另查,李文翰对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等级评定和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执行机关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拟假释罪犯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拟假释罪犯家属承诺书、罪犯假释承诺书、干警证人代秋峰、证人赵彦伟、证人张加平证言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文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综合考量该犯的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结合执行机关对该犯作出的再犯危险等级较低的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对该犯作出的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文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241128日起至20254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顾书宇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王柳丹

       赵紫薇


 
责任编辑:审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