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4)辽03刑更271号
罪犯林绍东,男, 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八三广场劳服居民楼。现于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服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了(2022)辽0281刑初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绍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22年6月30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8日投入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于2024年11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指派张旭、马成出庭履行职务,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超群、董楠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绍东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且执行原判刑期二份之一以上,考核期间共获得表扬2次。吉林省东丰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了评估意见,同意林绍东适用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对罪犯林绍东进行了再犯罪危险评估,认定属于较低风险级。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林绍东符合提请假释条件,建议对该犯假释。
另查,林绍东对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等级评定和考核积分折抵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认罪悔罪书、假释公示名单、关于拟假释罪犯的公示结果情况说明、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拟假释罪犯所属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拟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表、拟假释罪犯家属承诺书、罪犯假释承诺书、假释征求意见反馈函、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干警证人赵念慧、证人陈广标、证人商振东证言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林绍东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财产性判项已经全部履行。综合考量该犯的违法犯罪情况和个人基本情况、服刑期间现实表现、假释后生活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结合执行机关对该犯作出的再犯危险等级较低的评估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对该犯作出的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犯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请的假释建议、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林绍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24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顾书宇
审 判 员 杨向东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王柳丹
书 记 员 赵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