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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朝宇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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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23:00 打印 字号: | |

罪犯白朝宇,男,199581日出生于天津市宝坻区,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上庄村4813号,捕前住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号名仕财富B1713。犯掩饰、隐瞒犯所得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2217日以(2021)辽0211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1216日起至20250615日止,于202206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白朝宇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