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鲍钧国,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鲍鱼岛村鲍套屯156号。犯强奸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以(2022)辽021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07月19日起至2025年07月18日止,于2023年03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鲍钧国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