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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钧国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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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29:43 打印 字号: | |


    罪犯鲍钧国,男,196210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鲍鱼岛村鲍套屯156号。犯强奸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1018日以(2022)辽0213刑初3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0719日起至20250718日止,于202303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鲍钧国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