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冬,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371栋1单元7层33号。犯诈骗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以(2016)辽0304刑初字1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12月15日止,于2016年12月1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曹冬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