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敬基,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于鞍山市,满族,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镇三道河村北店组4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以(2021)辽021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04月27日起至2025年08月26日止,于2022年0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曹敬基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