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迟骋,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金州区石河街道石河村石河屯351-1号,捕前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凤祥路234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1日以(2021)辽刑终30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04月28日起至2027年04月27日止,于2022年01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迟骋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