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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永生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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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34:00 打印 字号: | |


    罪犯迟永生,男,1978312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长兴岛长兴路313-3-2,捕前住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小区271-302。犯盗窃罪,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2322日以(2022)辽029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0612日起至20250312日止,于202209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迟永生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