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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学利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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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36:23 打印 字号: | |

    罪犯丁学利,男,19704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捕前住瓦房店市西杨乡马厂村大马厂屯68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813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0204日起至20261203日止,于201509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丁学利予以减刑二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