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丁学利,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捕前住瓦房店市西杨乡马厂村大马厂屯68号。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第53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02月04日起至2026年12月03日止,于2015年09月1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丁学利予以减刑二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