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连柱,男,1973年7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海城市站前街46号楼1单元6层12号,捕前住海城市开发区东四楼17号楼3单元3层28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以(2020)辽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年01月10日起至2029年01月09日止,于2021年11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连柱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