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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连柱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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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37:27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杜连柱,男,1973714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海城市站前街46号楼1单元612号,捕前住海城市开发区东四楼17号楼3单元328号。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623日以(2020)辽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00110日起至20290109日止,于202111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杜连柱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