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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卓生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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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38:08 打印 字号: | |

    罪犯傅卓生,男,1974121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西杨村西杨树沟,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环花园6号楼2单元402室。犯强奸罪,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3228日以(2022)辽07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0726日起至20250725日止,于202303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傅卓生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