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傅卓生,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杨乡西杨村西杨树沟,捕前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金环花园6号楼2单元402室。犯强奸罪,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以(2022)辽079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07月26日起至2025年07月25日止,于2023年03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傅卓生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