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峰,男,1973年7月2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正阳二街27栋3单元1层22号。犯运输毒品罪,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以(2017)辽01刑终15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16年06月12日起至2029年08月11日止,于2017年05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峰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