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永海,男,1969年7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捕前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赞字乡前鸣村。犯抢劫盗窃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以(2019)辽021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09月03日起至2029年02月22日止,于2019年07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永海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