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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海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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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39:52 打印 字号: | |

    罪犯高永海,男,196972日出生于吉林省乾安县,汉族,捕前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赞字乡前鸣村。犯抢劫盗窃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625日以(2019)0213刑初25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0903日起至20290222日止,于201907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高永海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