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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及伟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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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41: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郭及伟,男,19773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双塔镇永宁村郭屯64号,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钻石湾B530号楼1单元1802。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8425日以(2018)辽021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0425日起至20270424日止,于201805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及伟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