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及伟,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双塔镇永宁村郭屯64号,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钻石湾B5区30号楼1单元1802。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以(2018)辽0211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04月25日起至2027年04月24日止,于2018年05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郭及伟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