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维东,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46号阿继科技园C栋3单元701室。犯走私废物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以(2021)辽刑终32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年11月04日起至2025年11月03日止,于2022年01月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维东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