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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维东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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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43:18 打印 字号: | |

    罪犯韩维东,男,1983129日出生于辽宁省建昌县,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先锋路346号阿继科技园C3单元701室。犯走私废物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812日以(2021)辽刑终322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1104日起至20251103日止,于20220106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维东予以减刑九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