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玉卫,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捕前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杏岭乡杏岭村三组。犯盗窃罪,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以(2015)大刑二终字90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15年01月22日起至2027年04月21日止,于2016年02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韩玉卫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