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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广伟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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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45:55 打印 字号: | |

    罪犯霍广伟,男,1971126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希伯花镇三合屯嘎查335号,捕前住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三官庙村南井屯。犯强奸罪,经长海县人民法院于20171013日以(2017)辽02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0401日起至20310331日止,于2017112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霍广伟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