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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心平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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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46:45 打印 字号: | |

    罪犯纪心平,男,197062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镇烟狼寨二村1161号,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经济开发区千山西路睿达小区2321-8-2。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77日以(2020)辽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0709日起至20310708日止,于202009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纪心平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