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纪心平,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铁西区达道湾镇烟狼寨二村1161号,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经济开发区千山西路睿达小区232栋1-8-2。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以(2020)辽刑终1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07月09日起至2031年07月08日止,于2020年09月0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纪心平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