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靳卫东,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一段3号1-2-1。犯合同诈骗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2年09月24日起至2028年09月21日止,于2013年09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靳卫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