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景喜权减刑立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5:48:23 打印 字号: | |

    罪犯景喜权,男,194989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穆家岭村大砬子组58-200,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西唐家隈子组。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011日以(2021)辽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0128日起至20340127日止,于202111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景喜权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