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景喜权,男,1949年8月9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户籍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穆家岭村大砬子组58号-200,捕前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王家堡村西唐家隈子组。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以(2021)辽0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年01月28日起至2034年01月27日止,于2021年11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景喜权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