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匡东减刑立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5:49:26 打印 字号: | |

    罪犯匡东,男,1973510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捕前住盖州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家属楼1单元502室。犯猥亵儿童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18日以(2021)辽08刑终23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0219日起至20310818日止,于202201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匡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