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匡东,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盖州市,汉族,捕前住盖州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家属楼1单元502室。犯猥亵儿童罪,经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以(2021)辽08刑终23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02月19日起至2031年08月18日止,于2022年01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匡东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