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洪涛,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城市雅圣路27号楼-300,捕前住海城市王石镇清华园三单元101号。犯非法经营罪,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6日以(2023)辽0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年04月07日起至2025年04月06日止,于2023年08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洪涛予以减刑二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