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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涛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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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0:39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洪涛,男,19857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海城市雅圣路27号楼-300,捕前住海城市王石镇清华园三单元101号。犯非法经营罪,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616日以(2023)辽03刑终19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30407日起至20250406日止,于202308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洪涛予以减刑二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