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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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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2:11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旭,男,199412日出生于大连市庄河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解放村于屯东屯113号,捕前住庄河市兰店乡兰店二队。犯诈骗罪,经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255日以(2022)辽028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1229日起至20261228日止,于202206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旭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