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旭,男,1994年1月2日出生于大连市庄河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庄河市兰店乡解放村于屯东屯113号,捕前住庄河市兰店乡兰店二队。犯诈骗罪,经庄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以(2022)辽028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于2022年06月23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旭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