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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涛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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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2: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云涛,男,1987720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汉族,捕前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岳城镇马水涧村12号。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99日以(2019)豫07刑终373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80122日起至20320117日止,于2019091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云涛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