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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原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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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3:22 打印 字号: | |

    罪犯李忠原,男,1987425日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海城市西柳镇健康路4-s2。犯贩卖毒品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1125日以(2019)辽刑终4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1230日起至20311229日止,于202107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忠原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