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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强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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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3:58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保强,男,1978318日出生于鞍山市,汉族,户籍地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倪家台村128号,捕前住辽宁省立山区园林大道3011单元3层。犯开设赌场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813日以(2021)辽030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200929日起至20250927日止,于20210922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保强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