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刘红斌减刑立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4:31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红斌,男,1975215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北头009号。犯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316日以(2022)豫01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1001日起至20280331日止,于202206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红斌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