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红斌,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荥阳市索河办槐树洼村北头009号。犯猥亵儿童罪,经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以(2022)豫01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0月01日起至2028年03月31日止,于2022年06月2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红斌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