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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辉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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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5:11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辉,男,1980101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户籍地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吉洞峪村7-408,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民馨园小区6号楼2单元9层中户。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618日以(2020)辽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0316日起至20300315日止,于202009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辉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