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辉,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汉族,户籍地辽阳县吉洞峪满族乡吉洞峪村7-408,捕前住鞍山市铁西区民馨园小区6号楼2单元9层中户。犯故意伤害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以(2020)辽刑终8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03月16日起至2030年03月15日止,于2020年09月04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辉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