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康,男,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香新街3号3-3,捕前住抚顺市顺城区英才社区1号4-302。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以(2021)辽02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20年07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0日止,于2021年07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康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