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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峰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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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6:23 打印 字号: | |

    罪犯刘树峰,男,19905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富强镇敬义村1组。犯抢劫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710日以(2014)大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0628日起至20270627日止,于201408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树峰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