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树峰,男,199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拜泉县富强镇敬义村1组。犯抢劫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以(2014)大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06月28日起至2027年06月27日止,于2014年08月0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树峰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