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中华,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于辽宁省建平县,汉族,捕前住朝阳市建平县榆树林子村镇东街村后街43号。犯盗窃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以(2017)辽02刑终12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16年01月25日起至2027年02月24日止,于2017年03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中华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