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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长稳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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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5:57:23 打印 字号: | |

    罪犯陆长稳,男,19825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汉族,捕前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马村镇西陆村44号。犯诈骗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1024日以(2017)辽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0119日起至20281013日止,于201712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长稳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