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陆长稳,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汉族,捕前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马村镇西陆村44号。犯诈骗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以(2017)辽02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6年01月19日起至2028年10月13日止,于2017年12月07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陆长稳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