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屈洪军,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河畔小区1号4-5-28。犯抢劫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以(2021)辽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年03月20日起至2026年03月19日止,于2021年04月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屈洪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