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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洪军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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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1:15 打印 字号: | |

    罪犯屈洪军,男,1967125日出生于辽宁省营口市,汉族,户籍地营口市站前区,捕前住营口市站前区河畔小区14-5-28。犯抢劫罪,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324日以(2021)辽刑终54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00320日起至20260319日止,于20210428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屈洪军予以减刑六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