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宋天朋,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汉族,捕前住双河镇西北村3组107号。犯诈骗罪,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以(2021)辽0213刑初3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刑期自2021年03月23日起至2031年10月22日止,于2022年01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宋天朋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