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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大利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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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3:04 打印 字号: | |

    罪犯隋大利,男,19811024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捕前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大营子村后街组93号。犯盗窃罪,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1125日以(2019)021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0116日起至20320515日止,于201912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隋大利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