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隋大利,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满族,捕前住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大营子镇大营子村后街组93号。犯盗窃罪,经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以(2019)辽021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01月16日起至2032年05月15日止,于2019年12月3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隋大利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