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长统计
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隋金洋减刑立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3:38 打印 字号: | |

    罪犯隋金洋,男,1992215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香二街21-311。犯诈骗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630日以(2022)辽028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0122日起至20250821日止,于202209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隋金洋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