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隋金洋,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捕前住大连市西岗区香二街2号1-311。犯诈骗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30日以(2022)辽0281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22年01月22日起至2025年08月21日止,于2022年09月2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隋金洋予以减刑五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