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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明超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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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4:35 打印 字号: | |

    罪犯谭明超,男,199021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满族,捕前住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八里庄村谭家屯105号。犯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311日以(2022)辽028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1030日起至20281029日止,于202208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谭明超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