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明超,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瓦房店市,满族,捕前住大连市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八里庄村谭家屯105号。犯抢劫;盗窃罪,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1日以(2022)辽028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1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29日止,于2022年08月10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谭明超予以减刑四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