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永,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县富太镇联合村自然屯。犯非法拘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以(2023)辽02刑终23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02月25日起至2025年02月24日止,于2023年08月3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田永予以减刑二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