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凯,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北粮社区北粮委一组新开街9甲-400,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云岭北园14号楼14-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0日以(2019)辽02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0月08日起至2026年04月07日止,于2019年04月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凯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