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服务 > 公告
王凯减刑立案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6:20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凯,男,19677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北粮社区北粮委一组新开街9-400,捕前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云岭北园14号楼14-4。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320日以(2019)辽02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1008日起至20260407日止,于20190411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凯予以减去残刑。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