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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波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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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7:15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清波,男,19786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任民镇和平村376号,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天虹开发区辛萍街10号。犯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715日以(2021)辽021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1009日起至20271008日止,于202109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清波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