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清波,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任民镇和平村3组76号,捕前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天虹开发区辛萍街10号。犯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以(2021)辽0211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10月09日起至2027年10月08日止,于2021年09月25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清波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