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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汉减刑立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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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05 16:07:50 打印 字号: | |

    罪犯王文汉,男,1955831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区,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800755,捕前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兴隆堡村小郭屯43号。犯故意杀人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41日以(2020)辽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0521日起至20300520日止,于202009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文汉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责任编辑:审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