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文汉,男,1955年8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普兰店区,汉族,户籍地辽宁省普兰店市文化路800号755,捕前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唐家房街道兴隆堡村小郭屯43号。犯故意杀人罪,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以(2020)辽02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9年05月21日起至2030年05月20日止,于2020年09月09日投入监狱服刑改造。
辽宁省鞍山南台监狱提请减刑的主要理由为:
该犯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考核期内曾有违纪行为,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文汉予以减刑七个月。
本院现予以立案,特此公告。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五日